個體工商戶向雇員發放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稅?
時間:2022-09-22 03:2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個體工商戶向雇員發放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稅?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的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體工商戶向雇工支付勞動報酬,是法定的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具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法定義務,即個體工商戶向受雇人員支付(包括現金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應納稅所得時,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項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個體工商戶支付給雇工的勞動報酬,可以在個體工商戶業主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作為成本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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